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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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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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2破申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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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7-27 |
2 |
樊顺良、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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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2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樊顺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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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14 |
3 |
张国仙、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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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21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国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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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14 |
4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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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216号之十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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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2-14 |
5 |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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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徐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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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5-07 |
6 |
张国仙、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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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47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国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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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11-02 |
7 |
樊顺良、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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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9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樊顺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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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4-13 |
8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桥支行与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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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75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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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28 |
9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陈红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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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执异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异议申请人-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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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20-01-06 |
10 |
张国仙与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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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国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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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11 | 2019-1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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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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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16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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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非法院单位 | 七版 | 2020-05-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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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执2278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2 | (2020)浙0109执2195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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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4民初5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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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5814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慕昂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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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慕昂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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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2 |
(2016)浙0104民初5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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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5814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慕昂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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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慕昂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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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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