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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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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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32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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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3-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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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1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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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3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通顺美食城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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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325号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通顺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素娟、邓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被告二至被告九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3825840元(“案涉应收账款”,其中,被告二支付人民币396720元,被告三支付人民币250800元,被告四支付人民币542640元,被告五支付人民币661200元,被告六支付人民币123120元,被告七支付人民币766080元,被告八支付人民币620160元,被告九支付人民币465120元)2、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3、被告二对上述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共同给付责任;4、被告十和被告十一对上述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22765元;6、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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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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