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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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嘉税稽罚[2018]65 |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间,你公司在与温州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盘德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陈国强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经查实,你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间向税务机关抵扣了进项税额290712.11元并列支了相应成本。以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偷税。鉴于你公司在首次谈话时主动交代全部违法事实,积极配合专案组检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了全部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根据2018年9月18日永嘉县税务局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2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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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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