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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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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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7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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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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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古峰、赵晓、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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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民终12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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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2 | 2016-12-27 |
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但文西、赵晓、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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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民终12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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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2 | 2016-12-27 |
4 |
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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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富平县君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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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古峰、赵晓、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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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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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但文西、赵晓、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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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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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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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13民初710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颜学安 被告- 凤台华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马江华 第三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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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20-08-06 |
2 | (2020)渝0113民初710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颜学安 被告- 凤台华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马江华 第三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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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20-08-06 |
3 | (2018)渝0114财保14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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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4 | (2018)渝0114财保14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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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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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黄道呈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徐茂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469号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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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4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道呈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徐茂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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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徐茂河:本院受理原告黄道呈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徐茂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469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道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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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原告黄道呈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徐茂河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46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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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4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道呈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徐茂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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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徐茂河:本院受理原告黄道呈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徐茂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黄道呈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31044.35元(利息以131044.35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从2018年7月15日计至本息偿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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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3 |
(2018)渝0114执保2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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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4执保262号 | - |
原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强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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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4执保262号之一上海强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4执保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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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4 |
(2018)渝0114执保2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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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4执保262号 | - |
原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强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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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4执保262号上海强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4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2018)渝0114执保26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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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5 |
(2018)渝0108民初14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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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4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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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4880号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4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上传日期: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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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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