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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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环罚字〔2020〕64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吴圩段17号的镀锌卷板材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镀锌卷板材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3月开始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40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经改决字〔2020〕2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五)被询问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14号)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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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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