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9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年06月27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群众投诉,称嘉兴市正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因你(单位)在嘉兴市南湖区未设立分支机构,同日我局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86号),该邮件于2019年07月01日被退回我局。2019年07月03日,我局向嘉兴市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函协助调查。2019年07月08日,我局收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关于嘉兴市正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的说明》,你(单位)已属于停业未经营状态。2019年07月09日嘉兴市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我局出具了《关于无法送达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8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情况说明》。2019年07月09日我局依法在南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97号):限你(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09时前,将指定材料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并接受询问(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网址:http://www.nanhu.gov.cn/art/2019/7/9/art_1579484_35410938.html)。截至2019年08月02日,你(单位)既未提交指定材料,也未依法接受询问。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的相关材料,执法音视频(图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公司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六条,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97号),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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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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