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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潭泉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紫金县紫城镇龙潭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4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邓玉红、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财富进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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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申请人-邓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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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猛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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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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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黄跃辉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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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黄跃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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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小梅、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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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人-何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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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何小梅、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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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人-何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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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马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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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人-马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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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邓玉红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财富进宝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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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邓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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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余德标、张柏萍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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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再审申请人-余德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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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余德标、张柏萍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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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再审申请人-余德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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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赖欣灵与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刘少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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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赖欣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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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91民初6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被告- 刘词英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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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2 2020-11-12
    2 (2020)粤0391民初85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被告- 刘词英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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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5 2020-11-10
    3 (2020)粤0391民初85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被告- 刘词英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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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40 2020-10-11
    4 (2020)粤0391民初6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骆伟霞 被告- 黄献欢 刘词英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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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160 2020-09-30
    5 (2019)粤0391民初500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邓玉红 被告-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财富进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献欢 刘词英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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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2 2020-04-21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91执4184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1-10 详情
    2 (2021)粤0391执3636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03 详情
    3 (2021)粤0391执2223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0 详情
    4 (2020)粤0391执2347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20 详情

    送达公告4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848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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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8489号 -

    原告- 黄跃辉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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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489号之一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黄跃辉与被执行人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4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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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2

    (2021)粤0305执184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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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8491号 -

    原告- 黄跃辉 当事人- 深圳市天成更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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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491号之一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更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黄跃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更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1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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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3

    (2021)粤0305执1849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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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8492号 -

    原告- 魏春兰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财富进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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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492号之一深圳市源商天赐财富进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春兰与被执行人黄献欢、深圳市源商天赐财富进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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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4

    (2021)粤0305执1849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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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8494号 -

    原告- 魏春兰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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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494号之一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魏春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4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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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5

    (2021)粤0305执1849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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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8493号 -

    原告- 魏春兰 当事人- 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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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493号之一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春兰与被执行人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献欢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2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4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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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6

    (2021)粤0305执1849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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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8490号 -

    原告- 黄跃辉 当事人-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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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490号之一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跃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1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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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7

    (2021)粤0391民初86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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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86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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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8651号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原告秦雪芹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86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清偿投资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46778元;剩余20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42100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三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人民币488878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01日14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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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8

    (2021)粤0391执4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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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65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猛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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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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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9

    (2021)粤0391执4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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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6563号 -

    原告- 黄一鸣 当事人-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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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献欢、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黄一鸣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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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10

    (2021)粤0391执42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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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6640号 -

    原告- 黄明达 当事人-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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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献欢、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明达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2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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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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