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黄市监处字[2021]30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08355T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102法定代表人:吕华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03月31日2020年11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金竹山路198号的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工场内一名员工正在使用一台产品编号为318030634052的叉车,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件和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整改。2020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上述地址检查,发现前述产品编号为318030634052的叉车停放在当事人工场内。另,现场还发现另一台整机编号为110528789的叉车,当事人亦未能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件和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及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1月11日,我局已对此2台叉车实施查封。2020年12月10日,上述2台叉车查封期限届满,且当事人申请对产品编号为318030634052的叉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以进行检验及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因场地即将到期申请对整机编号为110528789的叉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以作报废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2台叉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编号318030634052的叉车是2018年11月28日从广州龙工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019年初投入使用;整机编号为110528789的叉车是2014年购买投入使用,该2台叉车的使用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金竹山路198号仓库,于维修作业时装卸货物时使用。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整改。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的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非指派工作时,擅自驾驶编号318030634052的叉车戏耍,发生严重意外。当事人使用的叉车自购进使用后,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使用的叉车自购进后使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身份。2、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1日《现场笔录》共2份,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1日《证据提取单》共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0年11月6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及进行检验。4、2020年11月1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设施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5、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属实。6、2020年12月10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7、其他书证材料,包括叉车购买情况、使用情况说明,当事人仓库场地租赁情况,叉车操作人员证件情况等材料。8、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向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提出申请对产品编号318030634052的叉车进行检验《检验申请单》1份。2021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的叉车自购进使用后,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进行处罚。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 收起
...
展开
|
2021-02-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