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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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质罚字[2018]5004号 | 区质监局 |
经查,2010年12月左右,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一整套高压水除鳞系统,该套高压水除鳞系统中包含有3台压力容器,其中1台产品名称为蓄势气水罐,产品编号为R10-252,设备代码为21201025620100252,工作介质为空气洁净水,另2台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均为蓄势气罐,产品编号分别为R10-250、R10-251,设备代码分别为21201025620100250、21201025620100251,工作介质均为空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上3台压力容器均属于特种设备。该3台压力容器由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制造,容积均为7m3,设计压力均为25MPa,制造日期均为2010年11月。该3台压力容器于2011年上半年由制造商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安装后,同年10月左右该公司将该3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用于生产金属制品过程中处理金属表面质量,直至2018年7月2日该3台压力容器正在使用时被我局当场查获,查获时,现场连通于该3台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显示该3台压力容器的现场工作压力为8MPa,期间该公司未对上述3台压力容器进行过定期检验。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3台压力容器未在投用3年后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且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涉案特种设备(压力容器);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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