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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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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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行审17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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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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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元秋与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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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7民初412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易元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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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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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佰嘉公司巫山分公司第二分店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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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7执18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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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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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道金谭丽清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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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民终208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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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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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道金谭丽清周国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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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7民初46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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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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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佰嘉科技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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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7民初5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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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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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红叶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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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7执200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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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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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巫山县龙源山泉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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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7民初464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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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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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兴凤罗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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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7民初4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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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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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永年旋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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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7执128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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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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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37民初20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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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7民初205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曾传金 被告- 刘斯成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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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公告刘斯成:本院受理原告曾传金与被告刘斯成、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斯成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何国全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2058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曾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1元,减半交纳4070元,由原告曾传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承办人徐家雪(023-57650386)请张贴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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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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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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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4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田静 田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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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7民初1430号田崇明:本院受理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资产公司”)与被告田静、田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7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田静、田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静、田崇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巫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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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3 |
(2016)渝0237民初17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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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1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冯琼 文国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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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237民初1772号冯琼、文国蓉:本院受理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琼、文国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237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冯琼、文国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2010年6月20日前的利息60192元;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冯琼、文国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巫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1月25日上传日期:2016年1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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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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