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21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4年4月,你单位向部分员工发放一笔“楼宇经济奖金”,共计发放36250元,未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扣个人所得税3131.6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65.8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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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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