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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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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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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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滢利保安防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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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市滢利保安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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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邬静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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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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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张宝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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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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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梁兴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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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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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深圳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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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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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深圳市广森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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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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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白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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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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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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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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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深圳市惠丰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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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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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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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执3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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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316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之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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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3168号之一深圳市安之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67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3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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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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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陈曦 马宝薇 陈文华 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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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7民初33593号 陈文华、陈曦: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诉被告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马宝薇、陈文华、陈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359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3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曹佳涛 电话: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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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3 |
(2022)粤03执6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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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67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梁成 深圳市安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丘秋燕 深圳市上唐云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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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670号之一深圳市安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丘秋燕、梁成、深圳市上唐云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01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670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019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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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4 |
(2022)粤03执26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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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26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深圳市中太恒实业有限公司 周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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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2656号之一深圳市中太恒实业有限公司、周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8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2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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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5 |
(2022)粤03执26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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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265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深圳市中太恒实业有限公司 周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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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2655号之一深圳市中太恒实业有限公司、周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1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2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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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6 |
(2022)粤03执6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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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66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唐云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梁成 丘秋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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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669号之一深圳市上唐云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丘秋燕、梁成: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02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669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020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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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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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李伟 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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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 李伟、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被告李伟、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贷款本金755067.4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17日欠息合计28139.5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有权对被告李伟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居委锦绣江南IV栋1124房产(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585975号)行使抵押权,并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2元、保全费4436.03元,合计16068.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李伟、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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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8 |
(2022)粤03执1312号之二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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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131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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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1312号之二张建忠: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13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13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136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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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9 |
(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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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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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李伟、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被告李伟、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贷款本金755067.4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17日欠息合计28139.5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有权对被告李伟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居委锦绣江南IV栋1124房产(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585975号)行使抵押权,并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2元、保全费4436.03元,合计16068.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李伟、深圳市泽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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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10 |
(2022)粤03执2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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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255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 被告- 深圳市泛亚联邦物流有限公司 张世民 左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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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2551号之一深圳市泛亚联邦物流有限公司、左明红、张世民: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63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2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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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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