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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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宜兴市佳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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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94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兴市佳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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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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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佳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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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4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宜兴市佳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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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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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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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4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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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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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巴尔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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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725民初1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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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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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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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4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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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5-07 |
6 |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吴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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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1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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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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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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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执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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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9-03 |
8 |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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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执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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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9-03 |
9 |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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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执638号之六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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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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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昆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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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民初1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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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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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1863号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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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1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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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1863号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4410元,并向原告支付该货款逾期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至该货款实际偿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被告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3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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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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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3号邓修钢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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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 邓修钢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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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1713号邓修钢: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邓修钢、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8)皖0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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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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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4号王德照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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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 王德照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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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1714号王德照: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王德照、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8)皖02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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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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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1863号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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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1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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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1863号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441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56008元(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年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逾期顺延至实际还清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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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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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3号邓修钢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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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 邓修钢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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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1713号邓修钢: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邓修钢、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8029.62元;二、驳回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420元,保全费15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40元,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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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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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4号王德照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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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 王德照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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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1714号王德照: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王德照、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1545.70元;二、驳回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30元,保全费107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67元,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7元,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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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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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3号邓修钢、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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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 邓修钢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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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1713号邓修钢、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邓修钢、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货款208029.62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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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8 |
(2018)皖0203民初1714号王德照、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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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1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 王德照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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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1714号王德照、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王德照、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货款111545.70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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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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