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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5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0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殷正洪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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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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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田开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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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田开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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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黄正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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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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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梁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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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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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梁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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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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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梁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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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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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涂极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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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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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吕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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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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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张友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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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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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但进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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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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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洪恢清 被告- 萧自云 邱永聪 黄福鑫 四川斯来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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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27 2018-05-20
    2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洪恢清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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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五原县人民法院 G74G75中缝 2017-04-27
    3 (2017)川09民初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洪恢清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第三人- 川斯来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邱永聪 萧自云 黄福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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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G77 2017-04-02
    4 (2016)川0903民初2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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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9
    5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洪恢清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第三人- 川斯来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邱永聪 萧自云 黄福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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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G83 2016-10-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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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张琼 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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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903民初2814号
    陈伟、张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伟、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陈伟、张琼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2765.23元及截止2022年1月6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合计5198.58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曰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3.判令在被告陈伟、张琼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陈伟、张琼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于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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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2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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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曾际兰 吴邦全 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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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际兰、吴邦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6号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曾际兰、吴邦全、原审被告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曾际兰、吴邦全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19日解除;三、曾际兰、吴邦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72916.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以贷款正常本金余额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利率计算;2,以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罚息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3,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复利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但曾际兰、吴邦全应付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四、曾际兰、吴邦全未按上述第三项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以曾际兰、吴邦全购买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悦城欣景园5栋1单元13楼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曾际兰、吴邦全追偿;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曾际兰、吴邦全、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曾际兰、吴邦全、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9民终6号生效的法律文书,你们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4,040.00元、申请费0.00元、其他诉讼费0.00元,合计4,040.00元。限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我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取。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账号:122596339020002690。本民事判决书和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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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3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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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杨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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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编号为510670000-2012-20150716419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042.29元及利息和罚息;3、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部物流港玫瑰大道南湖半岛8栋14楼1402号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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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4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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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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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903民初2470号
    文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40.3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在计算时应予品迭);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文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2-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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