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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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沛莹、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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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沛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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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俊鹏、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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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代俊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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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陶思赟、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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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陶思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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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杨京、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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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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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程东彬、徐振昊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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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程东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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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杨坚与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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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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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段晓琴与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久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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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段晓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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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杨竣博与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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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竣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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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李玉琼与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梓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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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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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俞俊强与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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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俞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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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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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8958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9 | 详情 |
2 | (2021)云0103执62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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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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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57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段晓琴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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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段晓琴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久祺、宁磊、周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10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段晓琴服务费19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段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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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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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5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健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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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健委托费用19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4.25%为限)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66元,由被告宁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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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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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780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京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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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7803号原告杨京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九十七、一百一式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京与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就业推荐服务协议》合同编号:YNHM-2020-);二、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京服务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杨京负担4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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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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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思赟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王久祺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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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陶思赟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2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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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5 |
(2021)云0111民初41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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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1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航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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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4130号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航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航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培训就业推荐费640000元;二、由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航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上述款项6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损失;三、原告云南航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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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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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63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崇辉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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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4636号原告刘崇辉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崇辉支付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宁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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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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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57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段晓琴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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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10579号原告段晓琴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久祺、宁磊、周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段晓琴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退还原告的服务费人民币19万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款项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21年8月16日为14449.63元)。以上两项合计:204449.63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本院6楼28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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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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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5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健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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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8523号原告陈健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健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就业委托费人民币2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7773元(以24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按LPR4.25%利率计算;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40000元为基数,按LPR4.25%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本院6楼28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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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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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2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沛莹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宁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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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4212号原告李沛莹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沛莹与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就业推荐服务协议》;二、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沛莹支付人民币12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沛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李沛莹承担人民币1591元,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磊共同承担人民币270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556号,电话:0871-64884133)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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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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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李彬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太李彬 被告- 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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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4900号原告太李彬诉被告云南航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还原告支付定金40000元;2.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资金占用利息按15.4%支付至还款之日止。先计算一年半利息11550元;3.并赔还因原告没有履行合同造成损失5022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即2021年10月20日上午9:30分在联盟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龙燕。电话:18812217551。接待地点: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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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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