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芒)文旅罚字〔2019〕第2号 | 芒市文化和旅游局 |
理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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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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