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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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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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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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申请人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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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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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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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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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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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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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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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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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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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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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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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529民初259号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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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9民初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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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9民初259号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7,800元。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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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2 |
(2019)川1529民初259号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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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9民初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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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9民初259号原告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龙泰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7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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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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