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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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柳玲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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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执5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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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4 |
2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先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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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6执9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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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02 |
3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应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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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执141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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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4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远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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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执1417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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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5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安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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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1执8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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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6 |
广东南粤银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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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执2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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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2 |
7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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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8执3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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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30 |
8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海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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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2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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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9 |
9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战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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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执13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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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1 |
10 |
王玉梅、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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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91民初1411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王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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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10-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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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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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玲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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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桂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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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福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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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其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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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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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孝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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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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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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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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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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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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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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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2601号林灶新: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601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662.0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对被执行人林灶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粤01执2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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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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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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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2607号尹青波: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607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尹青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粤01执2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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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3 |
(2022)粤0305民初4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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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4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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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4110号陈嘉鹏:原告徐宁与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嘉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41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清除原告2020年12月至今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2.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与原告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给债务人继续执行“免还款”的扶持政策,恢复双方原有的“正常”债权关系;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被记入不良征信而直接导致的(资金成本高企、机会丧失、名誉受损、精神打击等)一系列的损失,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4.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3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02日14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林泽军电话:0755-8660817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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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4 |
(2021)粤0803民初33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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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3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志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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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803民初3323号沈志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志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4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联系电话:0759-2368309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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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5 |
(2021)粤0106民初18422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泽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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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泽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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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22号姚泽帆: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泽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泽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1710.99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7059.37元、罚息126907.21元、复利59263.41元,上述息费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姚泽帆负担2197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26812021-09-2415:45:27:386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8422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泽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姚泽帆: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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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6 |
(2021)粤0106民初18414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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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玲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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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14号杨玲莉: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玲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2807.9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716.15元、罚息29039.36元、复利19421.56元,上述息费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杨玲莉负担704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27322021-09-2415:56:19:613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8414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杨玲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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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7 |
(2021)粤0106民初18420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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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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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20号叶兴华: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兴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7625.05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15360.82元、罚息354818.76元、复利256112.65元,上述息费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6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叶兴华负担4826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26922021-09-2415:47:35:135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8420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叶兴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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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8 |
(2021)粤0106民初18416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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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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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16号程晓东: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2745.64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2125.6元、罚息66679.41元、复利44917.56元,上述息费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程晓东负担1166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26492021-09-2415:40:59:184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8416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程晓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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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9 |
(2021)粤0106民初18423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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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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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23号王哲: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6197.73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2441.05元、罚息40431.70元、复利19936.24元,上述息费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王哲负担723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28192021-09-2416:05:02:998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8423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王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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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10 |
(2021)粤0106民初18413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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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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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13号唐栋: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1850.22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4744元、罚息100312.59元、复利67524.7元,上述息费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唐栋负担1752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27612021-09-2415:57:25:312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8413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唐栋: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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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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