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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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22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被告- 谭海 谭华孟 谭华勇 谭华智 陈少英 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运输有限公司 封开县一德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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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0 |
2 |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庄蔚杰 被告-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谭华智 谭华勇 谭华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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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10-24 |
3 | (2017)粤5281民初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炳佳 被告- 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运输有限公司 谭海 谭华勇 谭华孟 谭迪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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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9-07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海 谭华孟 谭华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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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8-25 |
5 | (2016)粤04民初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被告- 谭华智 谭华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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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6-25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 谭华智 谭华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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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G57 | 2017-05-04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炳佳 被告- 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运输有限公司 谭海 谭华勇 谭华孟 谭迪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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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G62 | 2017-04-13 |
8 |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庄蔚杰 被告-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谭华智 谭华勇 谭华孟 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谭迪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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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1-03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被告- 谭华智 谭华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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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46 | 2016-12-01 |
10 | (2016)粤0402民初5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被告- 谭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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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6-09-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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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5执1099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2 | (2021)粤0115执1099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3 | (2021)粤0115执1099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4 | (2021)粤0115执1099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5 | (2021)粤0115执1099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6 | (2021)粤0115执1099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7 | (2021)粤0115执10992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8 | (2021)粤0115执1099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9 | (2021)粤0115执1099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10 | (2021)粤0115执10989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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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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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少群 被告- 谭海 谭华勇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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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7号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19)粤01执6747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9)粤01执6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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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2 |
申请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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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少群 被告- 谭海 谭华勇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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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5号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19)粤01执6745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9)粤01执6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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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3 |
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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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少群 被告- 谭海 谭华勇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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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5号谭海、谭华勇:申请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19)粤01执6745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45号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周少群支付款项5316101.00元;2.交纳执行费5398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谭海(身份证号码:440902195705194818)、谭华勇(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06261210)、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724325951Y)及其法定代表人谭华勇(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0626121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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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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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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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少群 被告- 谭海 谭华勇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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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47号谭海、谭华勇:申请执行人周少群与谭海、谭华勇、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19)粤01执6747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47号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周少群支付款项2545515.29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278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谭海(身份证号码:440902195705194818)、谭华勇(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06261210)、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724325951Y)及其法定代表人谭华勇(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0626121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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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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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海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原审被告谭华孟、谭华勇、谭华智、陈少英、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运输有限公司、封开县一德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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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5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谭海 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谭华孟 谭华勇 谭华智 陈少英 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运输有限公司 封开县一德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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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5966号谭华孟、谭华勇、陈少英、封开县一德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人谭海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原审被告谭华孟、谭华勇、谭华智、陈少英、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运输有限公司、封开县一德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谭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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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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