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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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统决审字〔2018〕3号 | 杭州市统计局 |
经查,该公司2018年3月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号:206-1表)报表中存在填报数与实际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修正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进行量罚。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2018年8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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