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奉环罚[2019]50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
你企业“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生产项目环评于2016年4月经环保审批同意;2019年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9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运行项目进行检查,运行项目主要进行沥青混凝土加工生产。现场你企业在生产中,在生产过程中沙石料滚筒烘干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沙石料滚筒烘干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排放口有冒黄烟现象,沥青混凝土出料口也有少量粉尘直接排放。你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故本局拟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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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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