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乐地税稽罚[2018]5号 |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在2016年8月以购物卡形式发放高温补贴费36630.00元,2016年9月发放中秋礼盒1888.00元,以购物卡形式发放中秋福利费23520.00元,以购物卡形式发放国庆福利费24500.00元,2016年12月以购物卡形式发放元旦福利费14282.50元,以上福利费没有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3月2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号)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20.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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