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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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何彩、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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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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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21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黄凯、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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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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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21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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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90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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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12-24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铭杰、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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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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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18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亚妹、欧阳祖发、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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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52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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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12-23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李锐生、曹海燕、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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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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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12-25 |
7 |
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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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259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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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7-30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吴婷婷、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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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9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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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1-02-22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帅、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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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44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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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4-02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康必吕、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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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5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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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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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448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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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4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娟 向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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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涛、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伟娟、张群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姚娟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435232.18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罚息且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8092.69元,其中正常利息7957.64元,逾期罚息135.05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姚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5166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468490.87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姚娟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19号佳诚富鸿花园14幢304房【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编号:HTN2016123098】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判令被告二向涛对被告一姚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三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姚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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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0)粤2071民初22466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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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赖鑫鹏 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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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赖鑫鹏、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2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5.9元,减半收取计4727.9元(原告已预交945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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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0)粤2071民初380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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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黄铭杰 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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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黄铭杰、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8元,减半收取计4524元(原告已预交45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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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2020)粤2071民初2246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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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赖鑫鹏 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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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赖鑫鹏、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群,向晓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姚晓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赖鑫鹏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26570.5元及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罚息且暂计至2020年6月5日合计9574.31元,其中正常利息9574.31元、逾期罚息0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共计536144.81元;2、赖鑫鹏承担律师费用29445元(以上合计565589.81元);3、建行中山分行对赖鑫鹏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19号佳诚富鸿花园10幢1602房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山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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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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