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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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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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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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08 |
2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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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财保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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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1 |
3 |
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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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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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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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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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汇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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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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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北海国际仲裁院、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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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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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汇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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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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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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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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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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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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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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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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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执2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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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9执2254号 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北海仲字第2-1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2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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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2021)粤03执63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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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3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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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383号之一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2-1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3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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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3 |
(2021)粤0309财保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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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财保145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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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财保145号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智邦英才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2500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杨夏尔联系电话:210501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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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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