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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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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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催3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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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31 |
2 |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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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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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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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催31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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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催31号 | - |
当事人-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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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催31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09月11日受理了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8792708号,出票日期2018年1月9日,出票金额3000.00元。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5182014300656,出票行: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储专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浙0103民催3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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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2 |
(2018)浙0103民催31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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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催3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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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催31号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8792708号,出票日期2018年1月9日,出票金额3000.00元。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5182014300656,出票行: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储专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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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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