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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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32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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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329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李沐 肖艳 珠海市横琴彩色房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珠海彩色房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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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彩色房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彩色房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肖艳、李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彩色房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彩色房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肖艳、李沐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047118.8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6047118.8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236元;三、被告李沐、珠海市横琴彩色房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1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9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7218元,被告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沐、珠海市横琴彩色房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1950元(被告珠海市世信新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沐、珠海市横琴彩色房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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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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