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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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57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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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57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冯兴田 被告- 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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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5759号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兴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冯兴田与被告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签订的《租车服务协议》有效;二、被告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冯兴田将租赁车辆(品牌为大众速腾,型号为2018款1.6L自动舒适型,车架号为LF2A21K2J4140734,车牌为云A5F60F)变更登记至原告冯兴田名下。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被告成都君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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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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