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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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颜利娟,王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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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8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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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06 |
2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华兴砂石加工场,重庆祯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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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8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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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27 |
3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向贵发重庆博大农牧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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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执保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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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2 |
4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与黄权凤谭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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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212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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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13 |
5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冯利冯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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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恢89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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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3-29 |
6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胡元梅杨忠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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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213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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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8 |
7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曾天明王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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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执178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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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28 |
8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代居军吴小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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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执1303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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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28 |
9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成玉邓光吉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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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恢8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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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31 |
10 |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晓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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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民终261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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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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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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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2 | (2018)渝0101民初12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崔坤梅 崔坤祥 汪翠香 重庆市万州区崔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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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4 |
3 | (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公 告 (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胡前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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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6 |
4 | (2017)渝02民终2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重庆源兴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鑫商鸿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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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7 |
5 | (2017)渝02民终2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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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09 |
6 | (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胡前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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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1 |
7 | (2017)渝0101民初7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皮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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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5 |
8 | (2017)渝0101民初4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源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刘华青 王礼平 谭尚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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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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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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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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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之一谭世凯(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209268035)、谭显峰(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07013130):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世凯、谭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谭世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953.68元及截至2018年4月17日的利息2040.25元、罚息5030.77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6953.6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21%计算;复利以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1687.99元为基数,按复利利率21%计算,按月计收)。二、被告谭显峰对第一项确定给付款项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办人:立案庭夏耒联系电话:023-87502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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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2 |
(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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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谭世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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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谭世凯(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209268035)、谭显峰(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07013130):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渝0101民初10661号案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前述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承办人:立案庭夏耒联系电话:023-87502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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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3 |
(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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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胡前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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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9468号胡前蓉(512221197603165741):韩立臣(220604197508080875):段永涛(512221196501255733):崔坤兰(512221196602255740):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1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胡前蓉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837.73元及贷款逾期罚息、复利(罚息:以24883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35%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复利: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3.35%计付从2017年7月1到还清之日);二、被告韩立臣、崔坤兰、段永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3元、保全费1955元,合计6988元,由被告胡前蓉、韩立臣、崔坤兰、段永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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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4 |
(2017)渝02民终2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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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洪利 被上诉人-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重庆源兴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冯瑜 冯利 王子荣 龙正梅 重庆鑫商鸿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儒墨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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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民终2289号重庆源兴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冯瑜、冯利、王子荣、龙正梅、重庆鑫商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儒墨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何洪利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源兴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冯瑜、冯利、王子荣、龙正梅、重庆鑫商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儒墨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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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5 |
(2017)渝02民终2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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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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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民终2289号何洪利:你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预交上诉费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数额为9417元,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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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6 |
(2017)渝0101民初99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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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9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陈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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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9910号陈清(500101198602134003):段亚军(500101198702273115):崔坤兰(512221196602255740):段永涛(512221196501255733):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1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清、段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547.78元及贷款利息8961.35元、罚息246.13元、复利67.47元,合计9274.95元(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并以借款本金46054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计付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及按年利率11.27%计付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二、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段永涛、崔坤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君宅路111号A-501【房权证301天房地证2006字第0730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段永涛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98号5区1-6#门面【房权证301字第00505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崔坤兰、段永涛、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陈清、段亚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8元,减半收取4404元,由被告陈清、段亚军、崔坤兰、段永涛、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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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7 |
(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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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胡前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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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9468号胡前蓉(512221197603165741):韩立臣(220604197508080875):崔坤兰(512221196602255740):段永涛(51222119650125573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胡前蓉偿还贷款人民币248837.7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韩立臣、崔坤兰、段永涛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3、判令被告胡前蓉、韩立臣以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合作村6组4号【抵押物建筑面积171.68平方米】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驶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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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8 |
(2017)渝0101民初75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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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皮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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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7551号皮小勇(511203197810155155):雷春(511203197904142582):邓大勇(51050219760903043X):伍卉琳(511203198001030285):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或联系地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材料。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皮小勇、雷春偿还贷款本金667568.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2、被告邓大勇、伍卉琳对上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皮小勇、雷春以其位于王牌路399号附4号4-501【房权证301字第040341号,土地证号:万龙国用2003字第17742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被告伍卉琳、邓大勇以其位于万州区石柱坪7号D6栋7层2单元702【301天房地证2009字第01945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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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9 |
(2017)渝0101民初45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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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源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刘华青 王礼平 谭尚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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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4520号王礼平(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60311411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源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华青、王礼平、谭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重庆源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92325.2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二、被告刘华青、王礼平、谭尚芬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谭尚芬以其位于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168号附3号3-2【房地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5字第13680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四、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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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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