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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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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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53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直属粮库 被告- 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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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直属粮库与被告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03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市直属粮库租金15840元及押金8050元;二、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直属粮库违约金8050元;三、驳回泉州市直属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元,由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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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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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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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泉州市直属粮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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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6-26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直属粮库与被告泉州市创代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金16100元和押金805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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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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