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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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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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1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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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24 |
2 |
李桂华、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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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3执1701号 | 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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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22 |
3 |
河北君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赵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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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5民初140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君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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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28 |
4 |
徐传获、于丁等与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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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2民初79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于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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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6-30 |
5 |
张海成、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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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12624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海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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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14 |
6 |
何晓峰、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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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复1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何晓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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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2 |
7 |
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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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民初60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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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5-08 |
8 |
李炳梅、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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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复1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李炳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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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9 |
肖桂英、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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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复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肖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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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10 |
尹广来、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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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复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尹广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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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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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津0102执4003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2 | (2021)津0105执2361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3 | 详情 |
3 | (2020)津0116执126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6 | 详情 |
4 | (2020)沪0120执429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5 | (2020)津0103执899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8 | 详情 |
6 | (2020)津0103执273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7 | (2019)津0103执5037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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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商植城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573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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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5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商植城 被告-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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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商植城诉你公司要求的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57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在仲裁一庭(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9室仲裁庭,联系电话:022-2827595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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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关于尹晗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48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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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4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尹晗 被告-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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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尹晗诉你公司要求计时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48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时在仲裁一庭(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9室仲裁庭,联系电话:022-2827595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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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关于李桂华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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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桂华 被告-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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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桂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7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12435元(壹万贰仟肆佰叁拾伍元整)。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560元(壹仟伍佰陆拾元整)。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51565.44元(伍万肆仟伍佰陆拾伍元肆角肆分)。4、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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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4 |
关于尹晗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51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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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5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尹晗 被告-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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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尹晗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510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51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3685元(叁仟陆佰捌拾伍元整);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2035元(贰仟零叁拾伍元整);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3252.70元(叁仟贰佰伍拾贰元柒角整);4、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社会保险费30883.49元(叁万零捌佰捌拾叁元肆角玖分);5、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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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5 |
关于张宝顺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1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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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宝顺 当事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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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宝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14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1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社会保险费20360.70元(贰万零叁佰陆拾元柒角)。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4725元(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防暑降温费4008.48元。(肆仟零捌元肆角捌分)。4、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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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6 |
关于陈春阳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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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春阳 当事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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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春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7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冬季取暖补贴4725元(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2、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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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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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超飞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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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超飞 当事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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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马超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9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生活补助费18598元(壹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社会保险费20696.38元(贰万零陆佰玖拾陆元叁角捌分)。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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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8 |
关于王书恩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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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书恩 当事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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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书恩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5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度至201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4190元(肆仟壹佰玖拾元整);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度至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补助费2775元(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3、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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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9 |
关于刘铁臣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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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铁臣 当事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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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铁臣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8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9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3685元(叁仟陆佰捌拾伍元整);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2035元(贰仟零叁拾伍元整);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社会保险费18702.61元(壹万捌仟柒佰零贰元陆角壹分)。4、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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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10 |
关于叶凌诉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0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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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凌 当事人-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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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叶凌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04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10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度至2018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685元(叁仟陆佰捌拾伍元整)。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度至2018年度集中供热补助费2035(贰仟零叁拾伍元整)。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16年6月防暑降温费3845.9元(叁仟肆佰零壹元零贰分)。4、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个人垫付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2341.08元(贰万贰仟叁佰肆拾壹元零捌分)。5、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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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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