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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菊诚商贸

    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广达路57号花生U谷(麻屋子)50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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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211执保1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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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08-13
    2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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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辖终25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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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1 2019-03-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终292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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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924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9242号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9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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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2

    (2021)粤1972民初1354号【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L680N)、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6630472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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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3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治中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勇 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侯峰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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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354号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L680N)、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663047287):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治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峰涛、李志勇、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1.7.13)、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1)粤197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租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若干张、冰柜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股权转让协议四份、深圳市天顺展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三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深圳市天顺展贸易有限公司被注销材料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侯峰涛、李志勇、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的冰柜占有使用费698586.7元;2.被告侯峰涛、李志勇、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出租冰柜损失共428000元;3.被告侯峰涛、李志勇、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侯峰涛、李志勇、深圳市菊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辉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21)粤197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4-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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