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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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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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7907、17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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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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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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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11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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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5-07 |
3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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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辖终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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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2-27 | 2018-10-08 |
4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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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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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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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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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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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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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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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初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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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叶国祥 陈滨 肖凯涛 莫志辉 李燕玲 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屈少好 邓京宁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杨英 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 肖亮平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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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88号肖凯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肖凯涛、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屈少好、叶国祥、莫志辉、李燕玲、邓京宁、陈滨、杨英、肖亮平、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初88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87207098.7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为68649645.95元、罚息为101172069.49元、利息的复利为20227886.15元、罚息的复利为8711407.82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7207098.72元为本金按每年6月1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68649645.95元为基数按每年6月1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3.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台国用(2011)字第05564号、台国用(2011)字第05565号]的处置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1375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决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GDY47663012014203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南顺联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府南国用(2006)第0110696号]及八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6870740、C6870741、C6870742、C6870743、C6870744、C6967340、C6875793、C6875794号)的抵押登记手续;5.请求判决李燕玲、莫志辉继续履行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编号为GDY47663012014204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李燕玲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阳光花海八街6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10929号)的抵押登记手续;6.请求判决肖亮平、肖凯涛继续履行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编号为GDY47663012014204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肖亮平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安芝二街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85386号),及肖亮平、肖凯涛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安芝二街4号(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85387号、1050085388号)的抵押登记手续;7.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处置所得款项,按股份处置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债权占《关于(1)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2)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抵押安排之协议》附表一内总授信银行债权的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依法处置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处置所得款项,按股份处置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债权占《关于(1)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2)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抵押安排之协议》附表一内总授信银行债权的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决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陈滨、邓京宁、李燕玲、莫志辉、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请求判令肖凯涛在最高本金余额34421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11.请求判令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肖凯涛、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屈少好、叶国祥、莫志辉、李燕玲、邓京宁、陈滨、杨英、肖亮平、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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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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