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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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泽强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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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民初25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区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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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8 |
2 |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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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执324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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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2 |
3 |
区泽强、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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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执保3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区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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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30 |
4 |
邓瑞冰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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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邓瑞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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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28 |
5 |
钟玉满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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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钟玉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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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28 |
6 |
刘玉兰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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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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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28 |
7 |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天津极地之星户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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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125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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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6-12 |
8 |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永润佳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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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34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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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00:00:00 | 2018-11-27 |
9 |
黄景雪、宾宇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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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3民终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宾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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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8-03-26 | 2018-05-28 |
10 |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极地之星户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郝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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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第16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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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1-31 | 2018-08-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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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民初9107号钟玉满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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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钟玉满 被告-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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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9107号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钟玉满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钟玉满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工资884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钟玉满支付2018年年终奖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元,由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2624922020-04-0316:01:45:0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2019)粤0106民初9107号钟玉满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电话:83008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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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2 |
(2019)粤0106民初9104号刘玉兰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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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玉兰 被告-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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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9104号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刘玉兰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玉兰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工资2992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玉兰支付2018年年终奖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8元,由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2624942020-04-0316:01:48:991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2019)粤0106民初9104号刘玉兰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电话:83008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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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3 |
(2019)粤0106民初9105号邓瑞冰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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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邓瑞冰 被告-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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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9105号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邓瑞冰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邓瑞冰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工资1144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邓瑞冰支付2018年年终奖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元,由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2625002020-04-0316:02:01:93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2019)粤0106民初9105号邓瑞冰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电话:83008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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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4 |
(2019)粤0106民初9106号李秀芳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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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秀芳 被告- 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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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9106号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李秀芳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秀芳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工资1144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秀芳支付2018年年终奖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元,由被告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2624542020-04-0315:47:31:6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2019)粤0106民初9106号李秀芳与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广州市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电话:83008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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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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