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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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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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92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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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9287号 | - |
上诉人- 刘国文 黄启伦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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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9287号毛怜: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启伦、刘国文与被上诉人盘喜彬、郭加林、季国伟、毛怜、陈刚、叶盈银、杨淮、朱迎春、陈毅、詹应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01.61元,由上诉人黄启伦、刘国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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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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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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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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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6号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6元,减半收取11608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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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
3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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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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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
4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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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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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5号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内容如下:2014年3月3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14年3月4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温万民、余珂珂、吴媛媛,书记员陈敏仪、周秋玲。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1519,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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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
5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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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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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4号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内容如下:2013年12月5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13年12月6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温万民、余珂珂、吴媛媛,书记员陈敏仪。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1519,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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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
6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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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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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3号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承担。理由如下:上诉人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地级市分公司,所开展的“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系根据上级公司安排,仅仅负责提供网络接入,链接到位于广州市的业务平台。上诉人不是“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内容的提供者,内容均是通过业务平台传送而来。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侵权为由起诉,相关的涉诉行为实施地在广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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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
7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第9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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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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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2号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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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 |
8 |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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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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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1号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一、原告起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包括但不限于断开其ITV电视服务中关于《舌尖上的中国》节目的全部链接,立即删除、屏蔽其ITV电视服务中《舌尖上的中国》节目内容,并采取其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向公众提供《舌尖上的中国》节目;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2000元(包含律师费、公证费等)。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内容如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13年5月9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13年5月10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温万民、余珂珂、吴媛媛,书记员陈敏仪。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1519,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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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0 |
9 |
(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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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22号 | - |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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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22号李雪怡: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何贵兰、罗风锋、被上诉人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张永祥、冯钰堂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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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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