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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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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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5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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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13 |
2 |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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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50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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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23 |
3 |
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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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4135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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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9-06-10 |
4 |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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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1446号 | - |
当事人-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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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9-12-13 |
5 |
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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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4132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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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9-06-10 |
6 |
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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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4133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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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9-06-10 |
7 |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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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55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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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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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8550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伊明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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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5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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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50号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伊明金: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273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作出(2020)粤19执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你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你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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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2020)粤1972执855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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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5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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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50号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么么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273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作出(2020)粤19执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精研(东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25元,合计55725元。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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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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