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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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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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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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昌县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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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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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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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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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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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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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奔迪车业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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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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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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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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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成都佳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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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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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玉环时书机械厂、玉环县屹晟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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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玉环时书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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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王灵、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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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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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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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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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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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寿发、陈守菊、刘玲丽、支炳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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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30民初9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寿发 支炳春 陈守菊 支炳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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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寿发、陈守菊、刘玲丽、支炳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1030民初9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承办法官:谢艳萍联系电话:0794-361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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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2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叶灵芳、陈时敏、叶阿凤、陈守菊、支炳华、支炳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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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30民初9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叶灵芳 支炳华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刚 支炳春 陈守菊 叶阿凤 陈时敏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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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叶灵芳、陈时敏、叶阿凤、陈守菊、支炳华、支炳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1030民初93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承办法官:谢艳萍联系电话:0794-361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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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3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叶灵芳、陈时敏、叶阿凤、陈守菊、支炳华、支炳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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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30民初9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刚 叶灵芳 支炳春 叶阿凤 陈守菊 支炳华 陈时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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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叶灵芳、陈时敏、叶阿凤、陈守菊、支炳华、支炳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1030民初93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空白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旴江法庭承办法官:王长平电话:0794-3611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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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4 |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广昌县盈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奔迪车业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寿发、陈守菊、刘玲丽、支炳春、胡桂芳、胡贵勇、徐吉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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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30民初9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昌县盈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奔迪车业有限公司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寿发 徐吉青 陈守菊 支炳春 胡桂芳 胡贵勇 刘玲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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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广昌县盈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奔迪车业有限公司、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寿发、陈守菊、刘玲丽、支炳春、胡桂芳、胡贵勇、徐吉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广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1030民初93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空白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旴江法庭承办法官:王长平电话:0794-3611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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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5 |
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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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2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佳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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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2018)赣1030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30执2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执行局承办法官:易小华办公室电话:0794-3612528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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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6 |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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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恢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裁定对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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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孚中;叶灵芳;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叶阿凤;陈时敏;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刚;支炳华;支炳春;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守菊: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7)赣1030执220号执行裁定对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30执恢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执行局承办法官:易小华办公室电话:0794-3612528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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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7 |
陈守菊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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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恢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裁定对 陈守菊 当事人-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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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孚中;叶灵芳;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叶阿凤;陈时敏;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刚;支炳华;支炳春;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守菊: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7)赣1030执220号执行裁定对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30执恢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执行局承办法官:易小华办公室电话:0794-3612528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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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8 |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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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恢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裁定对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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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孚中;叶灵芳;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叶阿凤;陈时敏;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刚;支炳华;支炳春;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守菊: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7)赣1030执220号执行裁定对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30执恢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执行局承办法官:易小华办公室电话:0794-3612528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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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9 |
叶阿凤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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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恢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叶阿凤 裁定对 当事人-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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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孚中;叶灵芳;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叶阿凤;陈时敏;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刚;支炳华;支炳春;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守菊: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7)赣1030执220号执行裁定对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30执恢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执行局承办法官:易小华办公室电话:0794-3612528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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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10 |
支炳华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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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恢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裁定对 支炳华 当事人- 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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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孚中;叶灵芳;江西途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叶阿凤;陈时敏;江西鑫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刚;支炳华;支炳春;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守菊: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7)赣1030执220号执行裁定对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你们与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30执恢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执行局承办法官:易小华办公室电话:0794-3612528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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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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