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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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甄晓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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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执31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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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31 |
2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贺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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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执34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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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31 |
3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振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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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执21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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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0 |
4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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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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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5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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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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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6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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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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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7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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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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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8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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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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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9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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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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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10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灵寿县同盛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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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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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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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民申694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巳午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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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8-07-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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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26民初969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军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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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利 王伟东 曹东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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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军利、王伟东、曹东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军利偿还我公司借款6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被告王伟东、曹东永二人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附记:被告:王伟东,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南沟村北道庄4号,身份证号码:130126199002011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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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2 |
(2020)冀0126民初315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文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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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3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谷新江 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梁丽艳 甄晓勇 许小毛 李合 许建军 梁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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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艳: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新江、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梁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谷新江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被告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梁文斌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梁丽艳,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身份证号130126198301292161。2020年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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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
3 |
(2020)冀0126民初420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新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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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左兴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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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兴利: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26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左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8851.05元),被告李新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李新辉、刘新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左兴利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左兴利、李新建、李新辉、刘新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记:被告:左兴利,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慈峪镇石坎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20406276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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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4 |
(2020)冀0126民初315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文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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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3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谷新江 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梁丽艳 甄晓勇 许小毛 李合 许建军 梁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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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新江、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梁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谷新江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被告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梁文斌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北谭庄乡南阳沟村。统一信用代码:931301266882359583。法定代表人:梁丽艳,身份证号1301261983012921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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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5 |
(2020)冀0126民初113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少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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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 黄景涛 河北晓阳矿产品有限公司 王少青 刘文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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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争: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黄景涛、河北晓阳矿产品有限公司、王少青、刘文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河北晓阳矿产品有限公司、黄景涛、王少青、武彦军承担连带责任。限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刘文争,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128号4栋1单元701号,身份证号63280019690725101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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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6 |
(2020)冀0126民初113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少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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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 黄景涛 河北晓阳矿产品有限公司 王少青 刘文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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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争: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黄景涛、河北晓阳矿产品有限公司、王少青、刘文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现向您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追加武彦军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其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限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刘文争,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128号4栋1单元701号,身份证号63280019690725101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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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7 |
(2020)冀0126民初420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新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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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6民初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左兴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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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兴利: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26民初4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左兴利偿还我公司借款1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被告李新建、李新辉、刘新伟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7日0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附记:被告:左兴利,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慈峪镇石坎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20406276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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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8 |
(2019)冀0126民初1047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国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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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10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邸立婷 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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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立婷、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1088369.97元)。二、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春雷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南大街建明小区内1的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所担保的债权2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贺亚蕾、刘亚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贺亚蕾、刘亚丽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亚丽、贺亚蕾、唐春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寿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附记:被告:邸立婷,女,1983年5月26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留村乡夹河村富强东街北289号,身份证号码:130128198305261824。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6号华宸怡园D1-3-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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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9 |
(2019)冀0126民初1047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国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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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10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邸立婷 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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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立婷、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26民初1047号。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200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对被告唐春雷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南大街建明小区内1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386号。优先行使抵押权。3对被告邸立婷、贾国翻、贺亚蕾、刘亚丽四人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寿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附记:被告:邸立婷,女,1983年5月26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留村乡夹河村富强东街北289号,身份证号码:130128198305261824。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6号华宸怡园D1-3-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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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10 |
(2019)冀0126民初1251号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白志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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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12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志杰 陈金明 周利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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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陈金明、周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金明偿还我公司借款3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被告白志杰、周利鹏二人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如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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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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