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顺达土石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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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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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3-12 |
| 2 |
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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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执162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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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14 |
| 3 |
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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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执异1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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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30 |
| 4 |
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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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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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1-01-08 |
| 5 |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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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2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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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1 |
| 6 |
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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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执1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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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3-27 |
| 7 |
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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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执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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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3-27 |
| 8 |
于童路、肖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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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3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于童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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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4-28 |
| 9 |
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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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执16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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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10-14 |
| 10 |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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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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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2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赣0113执1129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 2 | (2020)赣0103执33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 3 | (2020)赣0104执10号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 4 | (2020)赣0112执16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4 | 详情 |
| 5 | (2019)赣0112执恢8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 6 | (2018)赣0112执121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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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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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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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 2 |
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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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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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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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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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童路诉被执行人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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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3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于童路 被告- 肖敏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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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肖敏:本院受理的于童路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喻永旺联系电话:0791-867830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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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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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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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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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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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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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肖敏、漆小燕、肖时象、张小艳、漆小松、祝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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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肖敏 漆小燕 肖时象 张小艳 漆小松 祝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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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肖敏、漆小燕、肖时象、张小艳、漆小松、祝平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肖敏、漆小燕、肖时象、张小艳、漆小松、祝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方式向你们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8日的利息为953841.05元,2019年1月29日起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赣(2017)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716号、赣(2017)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7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肖敏、漆小燕、肖时象、张小艳、漆小松、祝平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肖敏、漆小燕、肖时象、张小艳、漆小松、祝平平按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23.05元,由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肖敏、漆小燕、肖时象、张小艳、漆小松、祝平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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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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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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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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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8日,利息为381737.66元;自2019年1月29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030.43元,由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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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 7 |
原告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敏、漆小勇、漆小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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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1390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肖敏 漆小勇 漆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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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远健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敏、漆小勇、漆小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1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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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 8 |
原告于童路与被告肖敏、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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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29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于童路 被告- 肖敏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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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敏、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童路与被告肖敏、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19)赣0103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一行至第二行的“罗小华自己或通过姚瑞玲等向罗小华及其妻子漆小燕”补正为“罗小华自己或通过姚瑞玲等向肖敏及其妻子漆小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杨建梅电话:0791—867932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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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 9 |
原告于童路诉被告肖敏、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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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29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于童路 被告- 肖敏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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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敏、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童路诉被告肖敏、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肖敏归还原告于童路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3日利息为140万元):2、判令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敏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杨建梅电话:0791—867932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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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 10 |
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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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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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远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70]。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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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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