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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航里城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双龙西路305号55号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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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民终3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12
    2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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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民终3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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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12
    3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燕婷、陈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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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2民初1286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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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4-06
    4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赖天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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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2民初1283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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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4-06
    5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嘉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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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587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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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4-02
    6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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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2民初108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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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3-31
    7

    施锦红与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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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2民初1569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施锦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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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31
    8

    施锦红与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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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2民初1569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施锦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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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31
    9

    施锦红与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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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2民初1570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施锦红 收起

    ... 展开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31
    10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颜丰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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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2民初884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颜丰华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0-11-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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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2民初863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英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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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2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和签订的编号为20161216012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被告张英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815.4元;三、被告张英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编号为2016121601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手续;四、驳回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5322元,由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0元,由被告张英和负担4852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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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2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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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清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珍、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160311007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所开发的中航城•天骏项目12幢1705号商品房,总价为747881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应于2016年3月11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57881元,余款59万元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同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在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逾期向按揭银行支付按揭款,已导致第三人起诉至贵院,并判决原告对被告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逾期支付按揭贷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60311007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标的为747881元);2.被告应协助办理撤销收件编号为2016101891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手续;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4788.1元(该违约金原告有权从应退给被告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4.被告应将位于中航城•天骏项目12幢1705室商品房腾空后返还原告;5.原告有权将应退还给被告的购房款用于返还被告尚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的贷款本息(贷款本息、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为准);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合计:74788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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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3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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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英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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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中航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编号为2016121601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所开发的中航城•天骏项目3幢办公1112号商品房,总价为268154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6日前分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134154元。同时,合同第八条及合同附件四还约定被告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从应退房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同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在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手续。但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仍有134000元购房款未付。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告寄送书面催款函,催告被告如仍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将解除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追加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对原告的催告行为拒不理会。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6121601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标的为268154元);2.被告应协助办理撤销编号为2016121601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手续;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630.8元(该违约金原告有权从应退给被告的134154元购房款中直接扣除);4.扣除诉讼请求第三项的违约金53630.8元后,原告共计应退还给被告购房款80523.2元,该购房款自被告协助办妥撤销编号为2016121601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手续后退还;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合计:26815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9-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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