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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报数字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1幢2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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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3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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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2-09
    2

    广东凯华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星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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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234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凯华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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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7-15 2020-07-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3民初3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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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3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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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174000元;2、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收益53340.83元;3、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36363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之后以未付转让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元39527元(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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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2

    (2020)浙0103民初3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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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3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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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霏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3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17.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债务重组收益53781.67元和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付清日止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的违约金为2380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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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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