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民终794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蔡水根 被上诉人-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施永琴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民终7947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水根因与被上诉人施永琴、黄玉飞、原审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蔡水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30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水根 被告-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施永琴 黄玉飞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水根因与被上诉人施永琴、黄玉飞、原审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蔡水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30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杜美新 被告-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施永琴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杜美新因与被上诉人施永琴、黄玉飞、原审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26.0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杜美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2 |
4 |
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民终79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杜美新 被上诉人-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施永琴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民终7943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杜美新因与被上诉人施永琴、黄玉飞、原审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26.0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杜美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2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明康 被告-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施永琴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潘明康因与被上诉人施永琴、黄玉飞、原审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10.76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潘明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2 |
6 |
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民终794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潘明康 被上诉人-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施永琴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民终7948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潘明康因与被上诉人施永琴、黄玉飞、原审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10.76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潘明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2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明康 被告- 施永琴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潘明康诉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施永琴、黄玉飞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潘明康就(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4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杜美新 被告- 施永琴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杜美新诉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施永琴、黄玉飞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杜美新就(2020)沪0112民初1823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4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水根 被告- 施永琴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玉飞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蔡水根诉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施永琴、黄玉飞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蔡水根就(2020)沪0112民初1822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4 |
10 |
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明康 当事人- 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施永琴 黄玉飞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明康与被告施永琴、黄玉飞、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2民初18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