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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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4民初597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告袁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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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4民初5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 被告- 袁洪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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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4民初597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告袁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借款本金14997元及支付利息(2013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875‰计算,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9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875‰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由被告袁洪全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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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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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4民初597号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告袁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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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4民初5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 被告- 袁洪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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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4民初597号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告袁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袁洪全归还借款本金14997元及利息7832.09元及由被告袁洪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0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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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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