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曾金安与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刘振忠、湖北金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曾金安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粤0604执186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0 | 详情 |
2 | (2019)粤06执10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3 | (2018)粤0604执789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9 | 详情 |
4 | (2018)粤0605执恢1613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8 | 详情 |
5 | (2018)粤0605执11263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3 | 详情 |
6 | (2017)粤0604执恢652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7 | 详情 |
7 | (2017)粤0604执430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0 | 详情 |
8 | (2016)粤06执356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8 | 详情 |
9 | (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00968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604执异594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异59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力泰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异594号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力泰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关于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7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11-11 |
2 |
(2020)粤0604执异595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异59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 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异595号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关于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59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7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11-11 |
3 |
(2017)粤0604执43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4执43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4执4305号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刘振忠、刘振初、金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刘振忠、刘振初、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执43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执行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4执43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43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联系人:钟松毓、刘胜清联系电话:0757-83380965)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000(注: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
2020-04-03 |
4 |
(2019)粤06民终369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36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3699号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36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9.94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7-02 |
5 |
(2018)粤06民初144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民初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 刘振武 湖北振鹏矿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民初144号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起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湖北振鹏矿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复利(利息:4030684.95元;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895%计算;复利:以利息4030684.9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895%计收)。二、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5000万元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5000万元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于5000万元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刘振武于5000万元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振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于5000万元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 收起
...
展开
|
2019-03-06 |
6 |
(2018)粤06民初14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民初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 刘振武 湖北振鹏矿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民初144号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起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湖北振鹏矿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一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本金5000万元及逾期罚息9648166.64元、期供欠息4030684.95元、复利1660663.07元,本息合计65339514.66元。(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6日。自2018年8月7日起,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9%计算复利);2、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中心村D区二巷13A号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号:佛字第0200378859号A;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13)第0100581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1204107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原告对被告湖北振鹏矿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王庙村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国用(2012)第122201042-122201043号,他项权证:应城他项(2015)第20151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原告对被告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红堂村和团山林场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2)第122809034-122809037号,他项权证号:应城他项(2015)第201511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陈儒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小平、李炜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黄燕芝担任 收起
...
展开
|
2018-10-23 |
7 |
(2016)粤06民终4258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民终42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才波 被上诉人-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民终4258号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徐才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上诉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徐才波工程价款1073131.09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徐才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18.18元,由上诉人徐才波负担1397.18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68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上诉人徐才波负担919.4元,由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3677.6元。本院多收取的受理费11839.36元,本院依申请退回给上诉人徐才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6-10-2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