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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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与沧州稳达供物流有限公司、张宝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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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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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与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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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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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与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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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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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沧州星梦园枣业有限公司、沧州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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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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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沧州稳达供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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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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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与沧州金色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尚兴源枣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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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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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曹全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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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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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乔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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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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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乔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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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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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张福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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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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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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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0921民初12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李克璞 闫冬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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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G28 | 2017-11-16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李克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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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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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902民初222号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刘长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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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民初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刘长荣 王龙泉 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 王坎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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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王龙泉、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4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刘长荣、王龙泉、沧州枣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0年6月28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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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2 |
(2020)冀0902民初224号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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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民初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 王坎营 李泽玲 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刘长荣 王龙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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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李泽玲、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王龙泉: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王坎营、李泽玲、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王龙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0年6月28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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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3 |
(2020)冀0902民初224号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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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民初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 王坎营 李泽玲 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刘长荣 王龙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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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李泽玲、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王龙泉: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王坎营、李泽玲、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王龙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0年6月25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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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4 |
(2020)冀0902民初222号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刘长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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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民初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刘长荣 王龙泉 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 王坎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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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刘长荣、王龙泉、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沧州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4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刘长荣、王龙泉、沧州枣丽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坎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0年6月25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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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5 |
(2020)冀0902民初223号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王权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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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民初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被告- 沧州金色食品有限公司 沧州尚兴源枣业有限公司 沧州市鑫顺塑业有限公司 王权林 纪执会 纪志军 杜洪岩 王全顺 纪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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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金色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尚兴源枣业有限公司、沧州市鑫顺塑业有限公司、王权林、纪执会、纪志军、杜洪岩、王全顺、纪列红: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沧州金色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合同终止日前利息11907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及自2019年11月5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6%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沧州尚兴源枣业有限公司、沧州市鑫顺塑业有限公司、王权林、纪志军、杜洪岩、纪执会、王全顺、纪列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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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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