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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玻实业

    南宁粤玻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1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南环罚字〔2020〕3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13号的“南宁粤玻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行政相对人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行政相对人的1#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64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二中的非金属熔化炉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200mg/m3)的0.32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监测报告》[荣监字〔2019〕第595号];(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现场检查采样勘察示意图1份;(七)现场取证照片1张。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相对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未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行政相对人承认废气在线监控数据偶有小时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但认为:一是2019年7月份飞行抽检颗粒物超标0.32倍的情况是公司对设备整改期间发生的事件;二是抽检时所采用的取样管未能达到规范的要求,所取样未能全面反映真实状况;三是9月份设备改造更新完成后,全部达标排放。为此,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行政相对人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时间是在2019年7月18日,而飞行抽检的时间是在2019年8月13日。另外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第三方监测时所采用的取样管是符合监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混淆了2019年7月18日与2019年8月13日两次监测情况。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五、六项,第七条第一、三项规定,以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4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积极整改,又是初犯等情节已予考虑。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215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19〕第357号],以及行政相对人《关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诉》等材料为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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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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