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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兴装饰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岚村马迳工业区 增设一处经营地址;具体为: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领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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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43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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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11
    2

    刘慎环、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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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723执保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慎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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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9-30
    3

    张彦峰与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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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413行初3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原告-张彦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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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2-25
    4

    周德锦、周凯贤等与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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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2民初429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周凯贤
    周德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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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4-25
    5

    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胜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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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2645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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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23
    6

    周德锦、周凯贤等与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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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2民初283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周凯贤
    周德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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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09-29
    7

    颜学林与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新兴县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涛、胡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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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民初372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颜学林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新兴县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位涛
    胡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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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11-03
    8

    周小春与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新兴县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涛、胡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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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民初372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周小春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新兴县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位涛
    胡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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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11-03
    9

    毛善平与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新兴县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涛、胡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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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民初37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毛善平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新兴县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位涛
    胡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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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11-03
    10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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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9028执745号之一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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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0-09-30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琼9028民初16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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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G64 2019-10-20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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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宁县人民法院 G70 2019-04-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15176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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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5176号 票据纠纷

    原告- 惠州市源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雅居乐雅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锦鑫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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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源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雅居乐雅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锦鑫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张瑞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苏颖瑜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4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锦鑫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票面金额419998.72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419998.72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为583元);以上共计:420581.72元;二、请求判决被告雅居乐雅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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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2

    (2021)粤2071执保339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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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33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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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22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39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4408.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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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3

    (2021)粤2071执保339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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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33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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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224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39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7160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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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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