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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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靖雯李思琪、曾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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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391-139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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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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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26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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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6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健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幸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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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626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李幸盈及第三人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翁艳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齐明、审判员雒文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22日10时30分,2021年9月22日15时30分,地点均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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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2 |
(2021)粤03民初2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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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62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幸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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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625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幸盈及第三人王健、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翁艳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齐明、审判员雒文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地点均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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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3 |
(2021)粤03执恢3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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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4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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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44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申请执行人李幸盈与你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本院(2020)粤03执异9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34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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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4 |
(2020)粤03执异971号执行裁定结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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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7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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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971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幸盈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健及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追加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为本院(2020)粵03执195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10号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注: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的责任范围为5100万元、王健的责任范围为490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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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5 |
(2020)粤0304执188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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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88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段曦强 被告-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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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18886号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段曦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384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188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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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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