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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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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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1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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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26 |
2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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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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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2 |
3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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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民初1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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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7 |
4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佑泽欣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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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执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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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5 |
5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佑泽欣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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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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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01 |
6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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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执107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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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3-31 |
7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力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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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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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1-27 | 2021-03-02 |
8 |
江西铭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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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辖终47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铭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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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2-02 |
9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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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执48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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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09-03 |
10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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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执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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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09-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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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民初138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陈思寿 张晓叶 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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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7-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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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千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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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62号 | -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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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727民初462号上海千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558号3层,法定代表人沈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2665.36元及利息损失909元,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7日开始已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此后继续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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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2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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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1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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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27民初1344号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26号02单元402,法定代表人梁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7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6945.7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被告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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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3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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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1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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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27民初1344号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26号02单元402,法定代表人梁旭):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6945.72元及利息损失15410元,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6月30日开始已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此后继续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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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4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陆叶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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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7民初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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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727民初677号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叶峰,住址地:海宁市袁花镇承花村孙介组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3464.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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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5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陆叶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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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7民初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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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727民初677号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叶峰,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承花村孙介组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3464.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后利息损失依法另行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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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6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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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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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27民初603号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8000013585,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签收,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7民初60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15227.0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3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后利息损失依法另行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玉山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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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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