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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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岳立毅与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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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岳立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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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吴勇、莫健全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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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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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吴勇、郭建辉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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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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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刘宇杰与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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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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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徐树春与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勇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星信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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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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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徐树春、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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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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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李志与吴勇、深圳市和网零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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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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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郭建辉与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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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郭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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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陈丽华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勇、伍敏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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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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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莫健全与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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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莫健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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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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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桂0204民初308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莫健全 被告-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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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01-23 |
2 | (2019)桂0204民初308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莫健全 被告-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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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9-22 |
3 | (2019)桂0204民初334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岳立毅 被告-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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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9-22 |
4 | (2019)桂0204民初334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郭建辉 被告-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市长商和盛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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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9-22 |
5 | - | 合伙企业纠纷 |
原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吴勇 伍敏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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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8-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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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81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2 | (2021)粤0391执120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3 | (2021)粤0391执74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9 | 详情 |
4 | (2021)桂0204执42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5 | (2021)桂0204执41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6 | (2021)桂0204执40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7 | (2020)粤0305执1370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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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8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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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0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曾胜强 被告-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 吴勇 伍敏佳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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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063号吴勇、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原告曾胜强与被告吴勇、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曾胜强代偿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该利息、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20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胜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7631元;三、被告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吴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吴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124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124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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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粤0391执28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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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86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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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岑寅杰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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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2021)粤0391执28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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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862号 | - |
原告- 岑寅杰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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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岑寅杰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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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4 |
(2021)粤0391执22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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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86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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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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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1)粤0305执81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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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9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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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191号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勇、伍敏佳: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9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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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6 |
(2021)粤0303民初81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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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雷德元 被告-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吴勇 伍敏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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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101号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勇:原告雷德元与被告吴勇、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伍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1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350万元,利息785.75万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以本金135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继续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135.75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6日09时15分在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左丹丹电话:0755-25038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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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7 |
(2021)粤0303民初81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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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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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101号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勇:原告雷德元与被告吴勇、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伍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1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350万元,利息785.75万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以本金135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继续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135.75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6日09时15分在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左丹丹电话:0755-25038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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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8 |
(2021)粤0303民初8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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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0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曾胜强 被告-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伍敏佳 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 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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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063号吴勇、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原告曾胜强与被告吴勇、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06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7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0755-250380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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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9 |
(2021)粤0303民初8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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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0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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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063号吴勇、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原告曾胜强与被告吴勇、伍敏佳、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06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7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0755-250380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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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10 |
(2021)粤0391执12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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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2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秦正宇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友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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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208号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友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正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568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2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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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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