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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业

    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3层132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金保与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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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刘金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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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秦某与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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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秦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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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91民初9530号原告秦思琦与被告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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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95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秦思琦 被告- 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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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9530号原告秦思琦与被告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房屋租金6800元和违约金3400元,合计10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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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2

    (2019)川0191民初8367号原告刘金保与被告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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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83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刘金保 被告- 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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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8367号原告刘金保与被告成都明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1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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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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